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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受伤幼儿园监护人均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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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受伤幼儿园监护人均有责

  案例:我3岁的女儿在某幼儿园学习。幼儿园为了迎接“六一”节组织孩子们进行歌舞比赛。比赛过后孩子们仍处在兴奋之中,一个4岁的小男孩张明手拿一根小木棍手舞足蹈,一个转身摔了一跤,小木棍一下子戳到我女儿的眼上。为了给女儿治病我已经花了5000多元。我找幼儿园要求赔偿,幼儿园说是张明把我女儿的眼戳坏了,应该由张明的父母赔偿。找到张明的父母,张明的父母说事情发生在幼儿园,幼儿园的监护不力,这钱应该幼儿园来赔。我到底应该找谁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女儿的损害首先应由张明的父母进行赔偿,幼儿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你可以先跟张明的父母和幼儿园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明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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