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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 2008-6-24 17:44

谁该为“夺命水塘”负责任?

[b]                                         本报记者 康钦如[/b]
[b]        壮锦大道八桂绿城旁边的百余亩空地上,因多年取土开发而产生了10多个大水塘,由于无人看管,这些水塘成了附近居民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今年2月2日,一名年仅4岁的小男孩坠入其中一个水塘溺水身亡。小男孩丧命,谁该负责?家人将附近的相关企业告上了法庭。4个多月过去,记者来到壮锦大道,发现这片危险的水塘依旧无遮无拦,更见不到一块安全警示牌。[/b]
                           [b]事件回放 4岁男孩掉进水塘溺水身亡[/b]
[b]          时间倒回到今年2月2日。当日中午,天气很好,冬日的太阳照得人暖暖的。吃过午饭后,7岁的小女孩小凤带着弟弟小贵走出富源新区出租屋,和邻家4岁的小江浩一起出去玩。他们在富源新区这边玩了一会儿后,觉得不过瘾,又一起横过机场高速公路,来到壮锦大道旁八桂绿城后面的空地里玩耍。他们沿着一条小路走到一个水塘边,小江浩以为水塘的水很浅,便想穿着水鞋从水中走过去。小贵意识到有危险,忙叫他不要走进水中。但是来不及了,小江浩已经一下子掉进了水里。小凤想拉他回来,但是够不着。小江浩无助地向水坑中心漂去,没过多久,他就不动了。姐弟俩忙找来一根长木棍勾住小江浩的衣服,把他拖到了岸上。看到他眼睛微张,已没有了声息,小凤很害怕,就带着弟弟逃回了家。[/b]     
         下午4时许,58岁的拾荒者老黄在壮锦大道八桂绿城小区围墙旁发现,水塘边的土堆上趴着一个小孩,一动也不动。老黄意识到这孩子也许是溺水了,慌忙跑到公路上拦了一辆摩托车,向司机借电话报警。随后赶来的警察立即实施了抢救,但孩子早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已确定死亡。后来警方查证,死去的孩子正是小江浩。   
          老黄还说,被这片水塘夺走生命的并不止小江浩一个。就在小江浩溺水身亡的前三四个月,已有两个小孩淹死在路边左侧的水坑里,因为死者家属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连案也没报便草草地掩埋了。这里已夺去了3个孩子的生命,但至今仍没有人来处理,只见挖掘机来取土,却从没见过谁来把坑填平,“真是造孽呀”。
                         [b]现场调查 十多个水塘没有安全警示标记[/b]
           4个多月后的6月22日上午,记者来到壮锦大道采访,通过机场高速公路旁的一个小缺口,沿着一条砂石小路找到了当时发生溺水事故的水塘。逝去的生命并没有给这片水塘带去任何的变化,刚刚经过南宁几场大雨的水塘面积有近一亩,塘中水深不见底,周边是松软的黄土,上面长满了荒草。记者小心地踩着稍为结实的土块沿水塘四周走了一遭,没有发现任何的安全提醒标记。  [img]http://www.nnwb.com/newsimages/2008/0624/nngz/10-1.jpg[/img]          事实上,在“绿城印象”、“八桂绿城”和机场围成的几百亩区域内,中间是一条道路,两边则分布着大大小小10多个无人看管的水塘。它们大的有好几亩,小的也有几百平方米。道路右侧的水塘大多宽而深,旁边是一条推土机驶过的压痕,记者沿着压痕走到案发水塘右侧,10多米开外的一个好几亩宽、长形的大水塘,看起来像一个小水库。“水库”四周是挖掘机挖下去的几乎垂直的黄土坡,记者在岸上轻轻跺一下脚,便可听到土块“簌簌”地往下掉。   
           道路左侧的水塘面积不大,但数量众多。这些水塘四周荒草丛生,有的坑边还堆有垃圾,虽然看起来安全,但踏上去会下陷,非常深,很危险。
                     [b]属地关系复杂    受害人状告附近开发企业[/b]   
          那么,是谁在这里取土留下这些危险水塘?这一片地的业主到底是谁?     
          受害人小江浩的父母候德鹏夫妇认为,如此大面积的取土肯定与周围的各开发企业存在关联,但他们在出事后调查了空地周边的单位、企业,无一家承认自己与该地取土形成的深坑存在直接关系。

           记者先后与这些无名水塘周围的开发企业联系。“八桂绿城”虽与出事水塘仅一墙之隔,但开发商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表示,他们开发的“八桂绿城”临近荒地水塘的住宅楼,土建、水、电、防雷等所有工程已发包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广西桂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他们不可能去空地取土或堆放垃圾。而且,他们已将土地使用权所属范围内的土地用高墙围起,与空地水塘进行了严格的隔离。  
             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在向法院提交的民事答辩状中声称,受害人出事地点位于壮锦大道旁“八桂绿城”西北面的空地,该地不属于他们所持的NO:000052号山界林权证红线范围内。虽然2006年11月23日,包含出事地点的地块曾经由南宁市宏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给良凤江经营管理,但未过一个月,国家就把该地块征用给广西航空有限公司,作为其办公楼项目用地,并签订有《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为证。随后,良凤江即将该地块移交给了广西航空有限公司。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方,今年3月,候德鹏夫妇将南宁市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南宁市西部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江南区人民法院。根据举证倒置的原则,各单位必须自行举证说明自己与该地块的取土关系。4月10日,原告向法院追加广西航空有限公司为被告。     
            目前,该案的调查仍在持续深入。  
                  [b]律师说法 土地使用人和所有人将承担责任[/b]   
             水塘“主人”没确定,发生安全事故到底谁来承担责任?记者昨日咨询了相关律师。     同望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事发区域内道路旁边形成的水坑,是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对周围存在着危险,并且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多人死亡,施工人(取土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施工人应当对其施工行为与小孩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img]http://www.nnwb.com/newsimages/2008/0624/nngz/10-2.jpg[/img]         所以,本案的关键是查明谁是施工人(即取土方),施工人如果不能证实其施工行为与小孩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施工人则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土地的使用人和所有人,如果与施工人签订有取土协议,允许施工人在此取土,则作为土地的使用人和所有人,也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开发区反应 将调查区域归属交予管理部门处理[/b]   
          昨日下午,记者将壮锦大道旁的空地水塘存在的安全隐患反映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起其高度重视。      
          开发区信息中心负责人称,他们将介入对此区域进行调查,首先是弄清楚这是谁的地,是谁在那里取土开挖,然后,他们再根据调查的结果交给对应的管理部门处理,绝不让溺水的悲剧重演。
[size=2][b]    责编:[/b]韦东[/size]

[[i] 本帖最后由 张阳 于 2008-6-24 17:51 编辑 [/i]]

天街小雨 2008-6-24 18:57

可悲mo08.gif

天街小雨 2008-6-24 18:57

这个池塘 看着并不深,太隐蔽了吧

圆圆 2008-6-24 23:32

哎~~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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